



各相关企业: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工商局制订了《天津市电子产品买卖合同》(JF-2013-063),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该文本的重要性,积极使用示范文本,提高依法签约、履约的意识。
二、文本自2013年3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保税分局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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