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各相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切实维护煤炭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JF-2013-066),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该文本的重要性,积极使用示范文本,提高依法签约、履约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守约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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