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买受人,是指购买二手车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售卖人,是指出让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售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售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对出售的车辆提供一定的质量保证和较完善的售后服务。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四、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0年 月 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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