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通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分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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