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级市工商、经贸、公安、国税部门,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二手车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努力营造二手车交易的良好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10号)和《关于印发〈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155号)的有关精神,市工商局、经贸委、公安局和国税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各类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以及二手车交易双方在二手车交易时推广使用《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级工商、经贸、公安、税务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责出发,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宣传、推广、监督和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秩序。 经贸部门要将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二手车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的主要内容。 公安部门要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推出相关的便民措施。 税务部门应将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确定二手车交易应纳税额的依据之一。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交易行为,须按要求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审验买卖双方提供的资料或凭证。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规范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合同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一致。其中,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内容、价款和开具人必须与已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五、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广州市汽车信息服务平台”
六、各有关部门要以实行合同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协作配合,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并且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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