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深市原中小板上市公司,按照《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 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会 (2021) 3号)要求,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可遵循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lo 对于沪市科创板上市公司,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一年度报告相 关事项》要求,”上市公司当年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对千北交所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 (2021) 33号)要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 不对编制内控评价报告、内控审计报告进行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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